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解散事由)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1.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3. 三、破產。
    4.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5.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2.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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