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4條 (盈餘分派)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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