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3條 (年度財務報告)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2.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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