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2條 (資金運用)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銀行存款。
    2.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2.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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