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2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1.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2.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3.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4.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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