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8條 (助理人員之資格與僱用情形之報備)
  1.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
    2.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
    3. 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4. 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
  2. 協助會計師執行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3. 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