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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導公司於登錄創櫃板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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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本中心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處理受輔導公司之股務作業,受輔導公司應依本中心規定與指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簽訂股務代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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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中心洽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受輔導公司之股票代碼四碼,以利受輔導公司據以辦理資訊申報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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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導公司辦理登錄創櫃板前籌資或登錄創櫃板前,發生本辦法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登錄創櫃板,並得依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終止輔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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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二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致影響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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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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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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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導公司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者,本中心得中止該籌資案之進行,已表達認購意願之投資人,其認購失其效力;已繳款者,受輔導公司應加給專戶所生之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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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導公司經本中心依第二項規定停止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登錄創櫃板者,應檢具有關第二項所列異常情事之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函報本中心。受輔導公司除經本中心不同意其說明或計畫,終止輔導作業者外,應將前開說明及計畫,暨後續改善情形準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重要消息揭露。本中心得視後續改善情形,恢復其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登錄創櫃板,或終止輔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