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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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及僅接受外國交易所設立之特殊目的證券商申報買賣上市有價證券之本公司轉投資特殊目的證券商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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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除同條第三項外,於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