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未依前規定填送計算表,或其計算表欠缺充份證明文件或有其他疑義時,本公司得以上月淨額核定為本月可動用資金淨額,必要時並得逕依有關資料核定其可動用資金淨額,並將核定結果分別通知該證券商及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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