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前,依前條計算公式及上月份月計表內容,以電子媒體向本公司申報「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表」(如附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憑核。
  2. 新設證券商應依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送審之資產負債表內容填製前項計算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簽訂「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送達本公司憑核。
  3. 證券商辦理現金增資、資金挹注或其他足以影響可動用資金淨額之重大事項,得檢附日計表及有關證明文件,送達本公司憑核。
  4. 前三項計算表所載可動用資金淨額經本公司核對月計表、資產負債表或日計表無誤後,分別於下列時間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
    1. 一、依第一項核算之淨額於每月十五日(逢休假日,則於前一營業日)收市後輸入並更新電腦檔案原載淨額。
    2. 二、依第二項核算之淨額於新設證券商開業前輸入。
    3. 三、依第三項核算之淨額於審核後輸入並更新電腦檔案原載淨額。
  5. 證券商每月十六日至次月十五日止之可動用資金淨額以本公司電腦檔案所載淨額為準,惟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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