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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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結算服務費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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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應於繳納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延遲繳交者,每逾一日本公司得加收該金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繳納期限一個月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