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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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以結算會員淨應收結算款項金額支應違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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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違約結算會員之額外分擔金額不足支應結算會員違約損失時,其不足之差額,由非違約結算會員於冷靜期間起,至所有拍賣結束或多邊提前終止之日,其結算帳戶之淨應收結算款項,占所有非違約結算會員結算帳戶淨應收結算款項合計數之比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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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非違約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分擔金額,以其於冷靜期間之淨應收結算款項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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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經本公司通知第一項分擔金額,應於接獲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以現金繳存至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