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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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違約部位淨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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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各店頭違約處理專戶內違約結算會員部位及其避險交易部位,依部位應收與應付總額相抵後之淨額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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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違約結算會員淨額結算後之損失,本公司依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先以違約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支應;如有不足,再以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本公司賠償準備金、其他非違約結算會員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其額外分擔金額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