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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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拍賣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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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參與者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拍賣時間內提供拍賣報價,並得於拍賣時間內更改之,本公司以拍賣時間截止前最後一筆報價作為其拍賣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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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拍賣報價,本公司得以匿名方式諮詢店頭違約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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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參與者得標時,其拍賣報價為正值者,係拍賣得標者應支付該金額;為負值者,本公司須支付該報價之絕對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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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委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任何拍賣參與者參與拍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