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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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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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違約,經本公司處以暫停集中結算業務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將同意移轉之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至承受結算會員,由承受結算會員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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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結算會員未違約客戶指示將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至其指定之其他結算會員者,違約結算會員應依其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