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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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非違約結算會員應繳存之額外分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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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預估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不足支應違約損失時,得通知非違約結算會員繳存額外分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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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非違約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日之次一營業日以現金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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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違約結算會員繳存之額外分擔金額,於支應同次冷靜期間之違約損失後,得經本公司通知領回剩餘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