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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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繳存與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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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結算會員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金額大於其已續繳之金額者,應繳存差額之部分;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金額小於其已續繳之金額者,得經本公司通知後,領回差額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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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所定冷靜期間外,本公司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初,依前條規定計算各結算會員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金額,各結算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繳存或領回之金額,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繳存或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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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計算各結算會員應續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頻率,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