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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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流動性風險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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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就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契約,按各期別利率或匯率變動一個基點對淨現值之敏感度或結算契約之名目本金,逾越本公司所定各期別門檻部分,計算加收之流動性風險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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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期別門檻及逾越門檻部分之流動性風險保證金加收標準,於結算會員依本公司之要求提供交易契約之買賣價差及相關資料後,由本公司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