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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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原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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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內及日終,計算最近五年結算契約之評價所採利率及匯率變動幅度,按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契約,分別估算至少可涵蓋一定期間淨現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信賴區間之預估損失值及考量本公司所選定壓力期間之預估損失值,作為各結算帳戶之原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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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涵蓋一定期間,於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為五個營業日;客戶結算帳戶為七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