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公司得依外國主管機關規定,限制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範圍。
-
本公司結算會員或結算會員客戶為美國人或美國期貨商,其交換契約提交集中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
1.結算會員為美國人者,得為其自有交換契約及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
2.結算會員非美國人者,得為其關聯美國人(Affiliated U.S.Person)之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
3.美國期貨商為本公司結算會員,或其開立帳戶之關聯經紀商(Affiliated Broker)為本公司結算會員時,得為其自有交換契約及自營帳戶交換契約進行結算。
-
前項自營帳戶係指符合美國聯邦法規(CFR)第17篇第1.3條所稱之自營帳戶(proprietary account)。
-
結算會員或客戶提交之交易契約,依美國交換契約資訊申報規定,向美國交換契約資訊儲存機構(Swap Data Repository, SDR)申報者,交易雙方須告知本公司其所申報之機構,本公司於接受該交易契約提交後,向該機構申報新成立之結算契約及終止之原交易契約,結算會員或客戶無須重覆申報。
-
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提交交易契約至本公司集中結算,應符合外國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另行公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