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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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強制集中結算提交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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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契約為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者,交易雙方應於契約交易日次一營業日本公司受理提交集中結算時間截止前,提交集中結算。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