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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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終止時,客戶書面聲明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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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與其客戶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時,依第3.3.2條規定取得之客戶書面聲明,其效力即告終止。但客戶所屬結算帳戶在客戶履行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前,該客戶之書面聲明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