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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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結算會員應拒絕及得拒絕客戶提交集中結算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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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對於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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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繳存之客戶保證金低於結算會員收取之應繳客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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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未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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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對於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接受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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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財務狀況或交易契約之風險程度不適合接受提交集中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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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契約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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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依前二項規定拒絕接受客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時,應即通知客戶及本公司其拒絕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