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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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取得客戶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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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辦理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取得客戶簽具之書面聲明,表明其充分瞭解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並遵守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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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書面聲明,結算會員應於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後三個營業日內送達本公司;其應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