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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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結算會員申報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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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應於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生效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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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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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契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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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報終止時,應另檢附帳戶註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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