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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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結算會員因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改善期間內改善,得申請延展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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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因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改善期間內改善者,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公司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第2.1.10條至第2.1.12條規定,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