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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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財務資格條件應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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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有未能持續符合第2.1.3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第2.1.4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應限期於三個月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