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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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結算會員場地及設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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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場地及設備,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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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供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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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裝設辦理集中結算業務使用之資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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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本公司店頭結算系統完成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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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與本公司認可之交易契約提交平臺完成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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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派專人及裝設專線電話與本公司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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