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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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參與發行「存託憑證」之資訊申報,除依相關法規申報外,發生下列情事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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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櫃公司資本額發生變動時,應於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二日內,申報資本變更登記日期及資本額變動對可發行「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額度之差異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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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發行計畫與向國外發行地證券主管機關申請之發行計畫如有變更,應同時於本中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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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託憑證」發行後,有「海外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情事時,應同時於本中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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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託憑證」為當地國證券管理機關停止交易或限制發行時,應同時於本中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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