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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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存託憑證」,依「海外準則」第十二條之一辦理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及附件,向本中心申請「發行資格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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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發行「存託憑證」與存託機構簽訂存託契約,應敘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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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本中心規定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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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兌回原股時,應符合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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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人,不得依本程序規定辦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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