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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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應定期於每月十日前彙總前一月形式審閱第二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狀況,陳報主管機關。並應於其後次月十日前,彙總形式審閱複核會計師工作底稿之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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