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股價變化異常及正當理由之認定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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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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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規定採行處置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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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或給付結算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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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揭二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或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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