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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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申請本平台之服務後,本公司應將證券所有人名冊或受益人名冊與依第六條申請收受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之股東或基金受益人資料進行比對,並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以證券所有人名冊或受益人名冊提供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同意收受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之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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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應於電子通知發送日一個營業日前,依本公司所定媒體檔案格式,提供股務資料及有權收受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之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明細予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