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前十一個營業日至前八個營業日,以其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將本次採用電子通知及股利、現金增資認股股票或收益分配發放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視為發行人已就當次股利、現金增資認股股票或收益分配發放向本公司申請本平台之服務。
-
發行人之股票股利非以新股權利證書發放者,前項股利發放資料中之股利發放日期及電子通知發送日期,得於電子通知發送日二個營業日前輸入本平台;發行人之現金增資認股股票非以股款繳納憑證發放者,亦同。
-
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欲撤銷第一項之申請者,應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透過本平台向本公司申請。
-
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欲變更第一項所輸入之資料,應於電子通知發送日二個營業日前於本平台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