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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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欲以電子方式收受股務事務通知者,至遲應於發行人辦理當次通知事由之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一個營業日前,於本平台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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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現在及未來成為特定有價證券之股東或特定基金之受益人時,收受其股務事務電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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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擇定收受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之同意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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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投資人之意思表示,於投資人對發行人喪失股東或基金受益人身分後,復取得股東或基金受益人身分者,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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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就第一項所為之意思表示,得隨時登入本平台變更或終止,變更後之同意期間將重新起算。但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未於第一項規定之期間截止前為變更或終止之表示者,仍將收到當次之股務事務電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