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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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與環境安全(CC-16000,半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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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腦機房應設有門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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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房應有防火設施,並應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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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應將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因素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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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腦設備之電源供應系統應含不斷電設備及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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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授權軟體予以移除、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應確保報廢之電腦硬碟及儲存媒體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留存報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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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應定期審查電腦機房門禁管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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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自有及租用之機房或機櫃,除公司之期貨商關係企業且設有網路區隔,始得與其共同使用同一機房或機櫃外,均不得將機房或機櫃空間分租、轉租、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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