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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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業務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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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27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