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6月2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申請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期限,由本公司依下列規定核定之。但依本公司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但書申請延展改善期限者,不在此限:
    1. (一)以金融機構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金融機構可透支額度支應者,其支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營業日。
    2. (二)以董事會同意現金增資或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支應者,其支應期限最長為自申請支應日起,至款項收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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