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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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以金融機構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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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為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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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於接獲本公司付款通知時,應即無條件依信用狀所載方式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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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以金融機構可透支額度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者,應俟實際動用授信額度後始得認列,其認列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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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司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十足擔保所取得金融機構之授信額度,其認列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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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公司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十足擔保以外所取得金融機構之授信額度,其認列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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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以董事會同意現金增資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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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董事會同意現金增資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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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具承諾書並載明支應金額、現金增資時程計劃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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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應金額不得逾現金增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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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應期間若發生須變更支應金額情事,應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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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以董事會同意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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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董事會同意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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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具承諾書並載明支應金額、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時程計劃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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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應金額不得逾當次發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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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應期間若發生須變更支應金額情事,應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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