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1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會計師事務所受營利事業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或機構(下稱受查單位)委託辦理財報簽證或所得稅申報等業務,採電子化方式向本公司函證受查單位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會計師事務所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本公司「會計師函證線上申請」網頁填具詢證函及告知聲明後通知本公司。
-
二、本公司通知受查單位至「會計師函證線上申請」網頁確認查詢範圍,並授權本公司將查詢報表交付指定之會計師事務所。
-
三、本公司通知會計師事務所依指定之方式進行繳費,經銷帳成功後,本公司即調閱受查單位之有價證券報表資料。
-
四、調閱完成後,本公司通知會計師事務所登入「會計師函證線上申請」網頁下載相關報表。
-
-
會計師事務所及受查單位登入本公司網頁辦理前項資料調閱,有關詢證函之申請、查詢範圍之確認與授權、查詢費繳納及下載查調結果報表等作業,應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證期共用憑證、工商憑證等任一憑證,或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申請專屬憑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