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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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標準規定應繳納各項費用者應於繳納期限內繳交各項費用,延遲繳交者,每逾一日本公司得加收該金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繳納期限一個月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12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