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期貨相關業務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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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採非當面方式辦理第五條及第六條保證金之抵繳者,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同意書,經參加人確認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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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對前項採非當面方式辦理之期貨交易人電話申請以其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保證金時,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