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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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經理人之盡職情況,並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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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審計委員會決議選任之,審計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