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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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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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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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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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如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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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進行中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會議,報告目前公司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提問事項。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以協助董事瞭解公司現況,作出適當決議,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