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5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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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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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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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宜建立機制,鼓勵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就治理、策略、永續發展等關鍵議題,積極參與股東等利害關係人之溝通與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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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