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6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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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事者,本公司於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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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條選定受查公司後,本公司於其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公司名稱、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專案報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惟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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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或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申報之變動說明,本公司於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或申報資料日次月十日前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時,得於彙總資料中敘明原因,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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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新、更正之財務預測,本公司實質審閱期限則以該公司抄送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