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3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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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僅得受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之公司於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且應逐案與公司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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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應依本辦法規定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且含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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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實質或形式辦理退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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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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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法令或本中心要求提供資訊或進行調查時,公司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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