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5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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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未上市、上櫃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為櫃檯買賣者,除依前點規定對其申請書件檢視是否齊全無誤外,並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點第一款第六目之程序審查之,其審查要點適用本作業程序第六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審查完畢後,即通知發行人同意其有價證券上櫃申請案及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且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發行人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如係由金融機構擔保者,得比照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