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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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境內期貨商、金融機構或經本會核准擔任保管機構之證券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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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但僅從事期貨交易且未辦理實物交割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其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得以其名義開設,或以其境外存款帳戶辦理期貨交易入出金作業,免開設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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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與期貨商約定以其境外存款帳戶辦理期貨交易入出金作業,不受前項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名義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辦理期貨交易入出金作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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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投資國內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自其證券交易之新臺幣帳戶結購外幣從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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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及第十一點所稱之外幣,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以期貨交易所接受之外幣為限,並應符合期貨交易所有關保證金收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