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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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經依第七條(六)或第七條之二規定決議退件,或申請公司未於本公司函訂或本作業程序規定期限內辦理或補正相關事項者,經簽報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並退還其上市申請文件。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4月30日 |
| 沿革資訊 |